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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

     成都市著名商标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与侵权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可能被转移、陷匿、销毁与侵权行为有关的物品,经分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可以查封、扣押;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经分局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批准可予以扣押。

    第十九条 对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三)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四)对侵权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该商品或者收缴销毁该商品。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侵犯著名商标专用权行为时,有关当事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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