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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

    成都市著名商标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其伪造,涂改和制作的证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第十六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侵犯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给著名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侵权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负责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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