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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栏
    行政与司法
     
    以“行政与司法”的概念范畴观察商标评审,具有两重含义:一是从商标授权确权的整体架构上讲,商评委作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所作的评审裁定和决定具有行政裁决的性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在2001年以后,程序设计上增加了对评审裁决的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进入商标授权确权领域,并成为重要的一环。从机构和程序意义上讲,商标评审的行政性质和后续司法机关、诉讼行为的区分应该是界限分明的,但程序的延续性决定了行政与司法执行同样的法律,在规则与理念上互动且相互影响,因此“法律共同体”的概念大致上在商标评审领域同样是适用的。
     
    另一方面,传统上视为行政机构作出行政裁决的商标评审,先天地带有司法的“基因”。从历史发展看,商标评审工作开展之初,商评委采取委员会制的组织形式和审理方式。1995年《商标评审规则》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商标法律、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国家工商局的公务人员担任,并由国家工商局任命。随着评审实践的发展,为了案件处理的效率和便捷,审理方式逐渐向合议制过渡和转变。2002年《商标评审规则》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制作为简化版的委员会制,与司法机关的合议庭审理案件有颇多相似之处。当然,随着司法改革在向以“审者判,判者负责”为核心的审判(庭审)中心主义方向发展,商标评审的合议制背后仍遵循“首长负责制”的行政机关组织原则,两者的分野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化。而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中,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而存在,其发展仍以“优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为目标。“更行政”抑或“更司法”虽然确实代表了不同的发展方向,但很可能只是一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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