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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栏
    《商标审查意见书》相关解释及适用情形
           《商标审查意见书》是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但是具有符合例外规定的可能性等情形,要求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做出说明或者修正,补充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等证据材料的程序。《商标审查意见书》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具有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第二款中所规定,经申请人说明可能准予初步审定的。 在注册申请时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将核发《商标审查意见书》,要求提交。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关于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在《商标审查意见书》的回复中,申请人应该提供外国政府、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他官方机构同意注册或者授权注册的证明文件以及提供其商标在外国已注册的证明文件,应提交原件或者经授权方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其有关法律条款的适用应以证明文件明示的范围为限,不应对商标、商品或服务范围做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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