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顾问
国内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 商标续展 商标转让 驳回复审 商标异议 商标变更 商标许可备案 撤销三年不使用 商标补证 商标续展所需材料 国际商标注册 香港商标注册 日本商标注册 新加坡商标注册 欧盟商标注册 英国商标注册 意大利商标注册 美国商标注册 巴西商标注册 加拿大商标注册 德国商标注册 肯尼亚商标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法国商标注册 新西兰商标注册 澳大利亚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著录项目变更 专利权无效宣告 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权复审 国际专利申请 PCT国际专利 美国专利申请 日本专利申请 欧盟专利申请 韩国专利申请 台湾专利申请 香港专利申请 德国专利申请 英国专利申请 公司注册 | 香港公司注册 香港年检报税 香港银行开户 公司注册专栏 注册常见问题 香港公司注册 涉外公司注册 法国公司注册 德国公司注册 美国公司注册 英国公司注册 澳大利亚公司注册 台湾公司注册 加拿大公司注册 新加坡公司注册 意大利公司注册 版权登记| 著名驰名| 联系我们 〉 贺成都市商鼎知识代理在2013... 〉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由原地址搬...
国内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著录项目变更 专利权无效宣告 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权复审 国际专利申请 PCT国际专利 美国专利申请 日本专利申请 欧盟专利申请 韩国专利申请 台湾专利申请 香港专利申请 德国专利申请 英国专利申请 公司注册 | 香港公司注册 香港年检报税 香港银行开户 公司注册专栏 注册常见问题 香港公司注册 涉外公司注册 法国公司注册 德国公司注册 美国公司注册 英国公司注册 澳大利亚公司注册 台湾公司注册 加拿大公司注册 新加坡公司注册 意大利公司注册 版权登记| 著名驰名| 联系我们
香港公司注册 香港年检报税 香港银行开户 公司注册专栏 注册常见问题 香港公司注册 涉外公司注册 法国公司注册 德国公司注册 美国公司注册 英国公司注册 澳大利亚公司注册 台湾公司注册 加拿大公司注册 新加坡公司注册 意大利公司注册 版权登记| 著名驰名| 联系我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亚洲运动会标志(以下简称亚运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亚运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亚运会标志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作为商标依法核准注册以及按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作为特殊标志核准登记的下列内容: (一)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会徽、会旗、会歌、格言等; (二)第16届亚运会申办机构的名称、标识、口号和其他标志; (三)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和其他标志; (四)第16届亚运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和其他标志; (五)《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16届亚运会有关的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亚运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和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 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与第16届亚运会组织机构关于亚运会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亚奥理事会章程和规则》和《第16届亚运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第四条 亚运会标志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享有亚运会标志权。 第五条 取得亚运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亚运会标志的,应当同亚运会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亚运会标志权。 侵犯亚运会标志权是指未经亚运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亚运会标志。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亚运会标志: (一)将亚运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亚运会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亚运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含有亚运会标志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亚运会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亚运会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亚运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亚运会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亚运会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侵犯亚运会标志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亚运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亚运会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亚运会标志权利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 第十一条 对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嫌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案件涉及作为商标注册的亚运会标志的,可以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案件涉及作为特殊标志登记的亚运会标志的,可以行使《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线查询
商标查询
商标公告
在线检索
专利查询
专利公开
香港查册中心
成都工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