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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

     出版境外图书著作权合同审核登记

     

    一、 依据国家版权局《关于认真执行对台、港、澳版权贸易有关规定》、《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和《由北京市版权局负责中央级出版社涉及台、港、澳图书版权贸易合同审核的通知》承办部门是版权行政管理处。

    应提交下列材料:

    1、出版境外图书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2、由出版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合同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中译本一份;

    3、出版合同涉及的境外图书及其扉页、版权页的复印件(版权页须译成中文并加盖法人印章)各一份

    4、按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我局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专用章,退回出版单位。并将合同复印件和所发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三、 经审核登记的境外图书出版时,其版权页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图书出版后,向我局报送样书2

    四、市出版单位为配合出版境外图书而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亦应报我局审核登记。经审核登记的境外音像制品出版时,其制品上必须标明合同登记号;音像制品出版后,向我局报送样品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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