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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

    什么是证明商标?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根据这个规定,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我们常见的证明商标主要为两类,一是原产地证明商标:即重点证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于某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者主要取决于该地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的重点是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与当地地理因素有直接因果关系。如“郫县豆瓣”、“龙泉驿”水蜜桃、“会理石榴”、“章丘大葱”、“库尔勒香梨”等都是原产地证明商标(也称地理标志,即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二是特定品质证明商标,即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特定品质证明商标重点是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至于特定品质产生的原因,则不是证明的重点。如服装上的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宾馆的“☆”级标志等则属于特定品质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则是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注册人只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则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中可以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而普通商标则不充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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